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新闻宣传工作,维护我院新闻宣传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及时准确地宣传我院办学成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助推学院各项事业发展,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萍乡卫生职业学院新闻宣传工作是指以萍乡卫生职业学院及所属内设机构的名义,通过校内外有关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的活动。
第三条新闻宣传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学院中心工作;以弘扬主旋律,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根本出发点,遵循客观、准确、及时的新闻宣传规律。
第四条 宣传部是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实施以学院名义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对外新闻发布及对内新闻宣传,管理和指导学院内设机构组织实施的新闻发布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学院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进行新闻发布(以个人名义发表学术研究观点除外,文责自负)。
第二章 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新闻宣传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由宣传部归口管理,相关单位具体实施。
第六条学院成立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宣传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宣传部长任办公室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院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能如下:
(一)负责全院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二)定期研究学院对外宣传工作,提出对外宣传的思路和基本目标,下达对外宣传任务。
(三)结合学院的重大改革发展举措、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研究和制定新闻宣传工作计划。
(四)组织、管理对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信息沟通和宣传报道工作。
(五)定期总结学院新闻宣传工作,对各二级单位以及个人配合学院新闻宣传工作所做的各方面工作,如提供信息、组织活动、接待采访和参观等,给予评价和表彰。
第七条 宣传部负责新闻报道的策划、协调工作。负责校内广播、网站、新媒体等宣传阵地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新闻宣传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提出本部门新闻宣传工作的思路和办法;
(二)拟订本部门年度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计划;
(三)策划并组织实施本部门新闻宣传报道活动;
(四)对本部门自办媒体发布的新闻报道、宣传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对本部门报送至宣传部拟在校内外媒体上发布的新闻宣传内容进行审核把关。
第九条 为及时汇集校内的新闻信息,学院建立新闻宣传通讯员和网评员队伍,各部门确定1-2名新闻宣传通讯员(网评员),主要职责如下:
(一) 本单位新闻信息采写和报送;
(二) 有关新闻评论、舆情引导工作;
(三)本部门新闻宣传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上报。
(四)接待和组织校内外媒体的采访活动,完成宣传部委托的宣传报道和采访任务。对于主动到本部门采访的校外新闻媒体,要及时与宣传部取得联系,经批准后方可安排采访。
第三章 新闻宣传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第十条 新闻宣传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上级领导来校视察、调研、参加学院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等情况;
(二)学院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学院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和重要信息;
(四)学院举办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学院领导的重要讲话;
(五)学院各方面工作取得的重要成就和典型经验;
(六)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
(七)其它需要及时宣传报道的事项。
第十一条 学院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宣传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含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气会、情况介绍会)、邀请记者来校采访或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通稿,利用校内媒体发布新闻等形式。
(一)学院新闻发言人由分管宣传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具体负责召开新闻发布会(含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气会、情况介绍会,以下统称为新闻发布会)以及答记者问等工作。
(二)新闻发布会:对涉及我院改革发展中心工作的重大事项,对我院教学、科研等各方面重大成果,对可能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信息和事件,以萍乡卫生职业学院名义举行新闻发布会。
(三)邀请记者来校采访或直接向媒体推介新闻通稿:对于不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的其他需要对外发布的事项,视情况邀请记者来校采访或以萍乡卫生职业学院名义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通稿。
(四)利用校内媒体发布新闻信息:校内媒体包括校园网、微信、微博、抖音、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广播等媒介形式。
第四章 新闻宣传阵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新闻宣传阵地主要指学院主办和学院各部门自办的可以发布新闻宣传信息的平面媒体、影音媒体和以网络技术为基础的新媒体平台等。
第十三条 学院新闻宣传阵地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设与管理。
(一)学院所有媒体包括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建设与管理执行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
(二)萍乡卫生职业学院官方网站(www.pxhvc.com)由宣传部负责建设与管理,图文信息管理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学院官方网站各栏目按照部门职能分工管理,各部门负责更新所管理的栏目内容并对该内容审核把关,具体分工见下表。
学院官网各栏目管理责任分工表
主栏目 | 子栏目 | 负责部门 |
| 主栏目 | 子栏目 | 负责部门 |
学院概况 | 学院简介 | 办公室 | 招生就业 | 招生信息网 | 招生就业处 | |
学院章程 | 就业信息网 | |||||
附属医院 | 国际交流 | 项目介绍 | 科研教研处 | |||
现任领导 | 工作动态 | |||||
荣誉成果 | 学生发展 | 学工在线 | 学生工作处 | |||
校园风光 | 宣传部 | 萍卫青年 | 团委 | |||
学院资讯 | 学院要闻 | 宣传部 | 心理健康 | 思政部 | ||
校园传真 | 图书馆 |
| 图书馆 | |||
媒体关注 | 校园文化 | 校训校风 | 宣传部 | |||
学院发文 | 办公室 | 教风学风 | ||||
规章制度 | 学院VI | |||||
信息公开 | 学院影像 | |||||
机构设置 | 教学机构 | 人事处 | 信息服务 | 智慧校园 | 图文信息中心 | |
党政机构 | 生活服务 | 后勤保障处 | ||||
教辅机构 | 交通指引 | 宣传部 | ||||
党建思政 | 党建工作 | 党群工作部 | 联系电话 | |||
思政工作 | 思政部 | 说明:“专题网站”或专栏、专版由申请设置部门负责管理;如网站栏目有增设、调整,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对应管理相应栏目。 | ||||
纪检监察 | 监督检查室 | |||||
教学科研 | 教务在线 | 教务处 | ||||
科学研究 | 科研教研处 | |||||
继续教育 | 继续教育与 | |||||
职业培训 |
(三)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建立新媒体应用官方账号,必须在新媒体应用建立七个工作日内填写《萍乡卫生职业学院新媒体应用备案表》,以书面形式报宣传部备案。开通新媒体后,应及时申请认证。禁止任何个人以萍乡卫生职业学院及所属内设机构、部门、组织的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
(四)各部门所建立的二级网站及微博、微信平台等新媒体,由本部门负责管理,宣传部负责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 学院新闻宣传阵地建设中,涉及有关学院标识等文化符号使用的,须严格遵守学院相应规范。
第五章 学院新闻的采编、审核与发布
第十五条 学院新闻实行二级采编制度。
(一)宣传部负责学院重要新闻的采编,主要包括:全院综合性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学院的重大改革举措、重要成果、荣誉和典型人物事迹等新闻的采编。
(二)各部门的专项工作、专题会议,包括有院领导出席的活动,均由部门进行新闻采写报道。
(三)学院各内设机构负责本部门新闻的采编,主要包括:本部门值得宣传、推广的工作成绩、工作经验,教育和管理工作的创新举措;反映本门重点工作、特色工作进展情况;学院领导到本部门调研、指导工作;具有一定新闻价值的反映师生精神风貌的各类文化活动案例、师生先进事迹等;其他具有典型性、示范性、引领性工作报道。
第十六条 学院新闻实行分级和分类审核制度。
(一)在萍乡卫生职业学院校园网主页、官方微信、微博等媒体上发表的稿件,由宣传部负责审定。
(二)各部门在学院官网各栏目、版块、专题网站、二级网站以及部门自办新媒体上发布信息,须经本部门负责人把关。拟推送到校级媒体平台或校外媒体的新闻稿件,需经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后,报宣传部审稿,由宣传部统一发布。涉及外事活动的新闻稿件,还须经国际交流中心负责人审核,并经学院党委书记签审。
(三)宣传部和各部门审核新闻稿件时,要对涉及学院发展数据、民族和宗教、保密、意识形态等问题和事项严格审核,从严把关。
第十七条 各部门报送校级媒体的稿件,具有新闻价值的可予以发布,并按规定给予作者稿酬。部门常规性的工作、会议、活动等稿件,原则上只发布在学院官网的“部门动态”栏目。
第十八条 报送要求
(一)报送新闻稿件要确保时效性和准确性。各类新闻事件由主办部门、牵头部门或责任部门负责及时提交综合稿件,原则上报送时限不能超过48小时。逾期稿件,一律不予发布。
(二)严格审核落款,落款依次顺序为:报送部门名称、撰稿人、摄影人、审核人。未注明审核信息的稿件,一律不予采用。
第十九条 实行学院重大新闻发布制度。学院重大事项、重大活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重大突发事件等,由宣传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新闻发布。
第六章 对外新闻宣传管理
第二十条 学院对外新闻宣传工作,由宣传部统一归口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新闻信息。
第二十一条 学院鼓励各部门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工作。各部门通讯员投送校级媒体的稿件,适合于校外媒体发表的,宣传部可直接推荐。
第二十二条 学院欢迎校外媒体记者来校采访。
(一)宣传部邀请或同意的校外媒体记者采访,有关部门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二)各部门因工作和活动报道需要,拟邀请校外媒体记者、新闻从业人员来校进行采访的,须提交申请表经宣传部同意方可进行。
第七章 新闻宣传任务及奖励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宣传报道工作,构建大宣传格局,激励广大教职工和学生积极宣传学院,学院对宣传部及其它各处室(系部)下达宣传报道任务,具体任务为:每个处室(系部)每月在学院官网“学院要闻”或“校园传真”栏目上发布2篇宣传报道稿件,宣传部除在学院官网及新媒体上发布宣传稿件外,须每月在市级及以上各级各类新闻媒体上发布2篇宣传报道稿件。对完成任务后且符合条件的宣传报道稿件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受奖励稿件指被学院官网“学院要闻”栏目、校级新媒体和市级及以上各级各类新闻媒体(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网络、工作动态等)采用的,有助于提高学院知名度和美誉度的稿件。受奖新闻稿件包括:文字稿(消息、通讯、言论、特写、述评、调查报告、简讯等)、视频新闻、音视频作品。受奖励稿件作者须是学院教职员工(包括离退休教职工)或在校学生。
第二十五条 院内宣传报道稿件奖励。凡被学院官方网站的“学院要闻”栏目、学院官方微博、微信、抖音等新媒体采用的原创稿件,完成宣传任务后的稿件可给予奖励。在学院官网其它栏目及各部门二级网站、新媒体上发布的稿件不予奖励。学院宣传部在学院网站、新媒体上发表的稿件不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见表1
表1:院内宣传报道稿件奖励标准 | |||
序号 | 大类 | 小类 | 奖励标准 |
1 | 特约类稿件 | 专栏稿、评论稿等 | 50元/篇 |
2 | 新闻类稿件 | 消息稿、通讯稿等 | 20元/篇 |
3 | 文学类稿件 | 散文等 | 20元/篇 |
诗歌、字画等 | 20元/篇 | ||
4 | 新媒体稿件 | 微博、微信文章、抖音视频等 | 10元/篇 |
第二十六条 校外宣传报道稿件具体奖励标准见表2。
表2:院外宣传报道稿件奖励标准 | ||||
序号 | 大类 | 小类 | 奖励标准 | 备注 |
1 | 国家级平面媒体 |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中国青年报》、《中国健康报》等 | 1000元/篇 | 500字以上的稿件,奖励金额分别上浮50% |
其它全国性报刊采用的稿件 | 400元/篇 | |||
2 | 国家级媒体客户端、全国性网站 | 人民日报客户端、中国教育报客户端、新华社客户端、中国青年报客户端等由党委政府、教育、卫生部门主管的客户端,学习强国、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文明网、中国职业技术教育网等由党委政府、教育、卫生部门主管、主办的网站 | 200元/篇 | |
3 | 国家级电视台、广播电台 | 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栏目 | 1000元/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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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视台其它频道、栏目 | 500元/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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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广播电台 | 300元/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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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省级平面媒体 | 《江西日报》等 | 500元/篇 | 500字以上的稿件,奖励金额分别上浮50% |
省级其他报刊采用的稿件 | 200元/篇 | |||
省委、省政府机关内部刊物采用的稿件 | 200元/篇 | |||
5 | 省级媒体客户端、省级网站 | 江西新闻客户端、江西新闻网、大江网、江西文明网、江西教育网等由党委政府、教育部门、卫生部门主管、主办的客户端和网站 | 100元/篇 | |
6 | 省级电视台、广播电台 | 江西卫视江西新闻联播栏目 | 400元/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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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电视台其它频道、栏目 | 200元/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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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广播电台 | 100元/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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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级平面媒体 | 《萍乡日报》 | 60元/篇 | 500字以上的稿件,奖励金额上浮50% |
市委、市政府机关内部刊物采用的稿件 | 60元/篇 | |||
8 | 市级媒体客户端、市级网站 | 中国萍乡网、萍乡文明网等由党委政府、教育部门、卫生部门主管、主办的客户端和网站 | 50元/篇 | |
| 市级电视台电台 | 萍乡电视台、萍乡广播电台等 | 50元/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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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新媒体 | 稿件被党委政府、教育、卫生部门主管、主办的国家级微博、微信平台转发的 | 150元/篇 | 500字以上的稿件,奖励金额分别上浮50% |
稿件被由党委政府、教育、卫生部门主管、主办的省级微博、微信平台转发的 | 100元/篇 | |||
稿件被由党委政府、教育、卫生部门主管、主办的市级微博、微信平台转发的 | 50元/篇 |
第二十七条 被多家新闻媒体采用的稿件按最高级别标准奖励,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八条 宣传部负责学院宣传报道工作的管理、考核和奖励。
(一)稿件发表后,各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所发表的稿件上报宣传部,并同时出具样报、样刊等原始和复印材料;电视新闻、广播电台新闻须提前通知宣传部的同志收看,以便确认,若超过2个工作日,须到新闻播放单位盖章确认;网络新闻须注明出处并下载打印。
(二)宣传部每年分两次统计宣传稿件,按规定统一报账,并分发到各部门。各部门每年6月10日前统计本年度1月1日至5月31日发表的符合奖励规定的宣传稿件报宣传部,每年1月10日前统计前年度6月1日至12月31日发表的符合奖励规定的宣传稿件报宣传部,宣传部进行核准统计,并发放奖励。
(三)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统计数据的部门,按自动放弃奖励处理,并且不得将未上报的稿件列入下一阶段重新申报。
第八章 考核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新闻宣传工作将纳入学院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对考核优秀的部门进行表彰,授予“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对表现突出的个人授予“宣传工作先进工作者”、“宣传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建立新闻宣传工作通报制度,每季度对稿件报送、采用情况进行统计、公布。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新闻宣传工作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接受新闻媒体涉及学院事务的采访,造成失实报道或不良影响的,对在接受采访中违反保密规定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如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视情节的轻重,对负直接责任的有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宣传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