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宗教工作知识、政策60问

发布者:党群工作部发布时间:2021-12-23

民族宗教工作知识、政策60

一、民族工作部分  


1.什么是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

即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其中,平等是基石,团结是主线,互助是保障,和谐是本质。  

2.民族工作的 “两个共同”是指什么?

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3.民族工作“三个大事”是指什么?

处理好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是关系祖国统一和边疆巩固的大事,是关系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是关系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繁荣昌盛的大事,

4.什么是民族“三交”?

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5.什么是“三个离不开”?

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

6.什么是手足相亲、守望相助的“四共”?

创造各民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让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

7.什么是“五个认同”?

让各族人民增强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

8.什么是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六进”?

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镇、进学校、进宗教场所。

9.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问题时,应当注意什么?

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规定,并主动征求民族事务部门的意见,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10.辖有民族乡、民族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应当安排什么?

辖有民族乡、民族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发展少数民族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

11.在招考公务员和招录其他人员时,对少数民族公民有何优惠政策?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少数民族公民,不得歧视少数民族公民。

12.对支援民族乡、民族村的各项资金和物资有何规定?

任何组织和公民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支援民族乡、民族村的各项资金和物资。

13.对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村的民族乡、民族村有何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优先扶持列入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村的民族乡、民族村,国家安排的扶贫资金应当优先照顾少数民族贫困农户。

14.江西省少数民族中、高考考生加分条件有哪些?

居住在经省政府批准的8个民族乡和按照法定程序批准且经省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的82个民族村的少数民族中、高考考生,并具有民族聚居地连续三年以上户籍(户口迁入时间为630日前)

15.民族院校招收少数民族考生的统招预科班有何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降分规定执行,按少数民族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16.对民族乡、民族村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有何扶持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民族乡、民族村改善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提高民族乡、民族村广播、电视覆盖面,支持少数民族公民开展具有民族特点的、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培养少数民族的文艺、体育人才,挖掘、继承和弘扬优秀的民族文化遗产。

17.对尊重少数民族公民的风俗习惯有哪些规定?

少数民族公民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任何组织和公民不得干涉。社会服务行业和公共场所不得以少数民族特殊的风俗习惯等理由,拒绝接待少数民族公民。

18.对信仰伊斯兰教的公民在丧葬方面有何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我国依法对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保安10个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提供公共墓地。少数民族的公共墓地受法律保护,除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征用外,其他任何组织和公民不得侵占。

19.在大众传播媒体和演出活动中,如何尊重少数民族?

禁止出现下列语言、文字、图像和行为:

(1)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2)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

(3)侮辱、歧视少数民族公民,伤害民族感情的;

(4)滥用民族族称或者标志的、

涉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宣传报道、文艺创作以及影视摄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20.什么是涉及民族因素突发事件?

涉及少数民族人员、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及其他可能影响民族团结因素的、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社会安全类事件。

21.在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一般性矛盾中应注意什么?

要注意通过教育、调解等方式及时妥善化解,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转化。对有关损害和赔偿,坚持依法公正调解,公平合理解决,反对“花钱买平安”。

22.新闻媒体对涉及民族因素案()件进行公开报道时,要注意什么?

注意不要突出当事人的民族或宗教身份。

23.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如何注意尊重少数民族公民?

在反恐维稳以及在车站、机场、码头、宾馆等执法检查中,下得针对特定民族成员有损害民族关系、伤害民族感情的言行,不得以民族成份或地域为由搞选择性执法。

24.对生产经营、服务行业在尊重少数民族公民方面有何要求?

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不得生产经营含有歧视、侮辱任何民族信息的产品,招收员工时不得歧视特定民族成员。宾馆、商店、餐饮、加油站等服务提供者不得以民族成份或地域为由拒绝少数民族群众入住、购物、就餐、加油等,交通运输运营者不得以民族成份或地域为由选择性载客,

25.对打着少数民族旗号的不法行为如何处置?

反对以“一定距离内禁止开店”等所谓“行规”名义干扰、破坏合法经营活动,反对借用少数民族身份、打着少数民族旗号向当事人或政府施压、索取不合理赔偿和利益。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无照经营、随意摆摊设点等行为,聚众串联寻衅滋事的,依法处置。

26.对“清真三食”如何管理?

清真饮品、清真副食品、清真食品,简称“清真三食”,应坚持从少数民族生活习俗的角度来定义和管理,坚决避免以伊斯兰教教法界定,防止宗教和利用宗教干预群众正常生产生活。要以“清真三食”为标准,在“清真食品不清真”上加强监管,在“清真概念范围泛化”上加强防控,妥善处理涉及清真食品生产、销售、宣传、监制、认证等有关问题.

要树立清真饮食是一种民族生活习俗不是“穆斯林专属”的新观念,  要看到民族发展交往过程中回族等少数民族群众长期有清真饮食的传统,也要看到广大汉族群众和其它民族人员也有清真饮食的爱好,决不允许借“清真”和“不清真”之名煽动不良情绪,滋生违法事端,阻止民族交往的你来我往和民族文化的美美与共。

27.公民民族成份更改有什么规定?

(1)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2)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其民族成份与养父()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二、宗教工作部分

28.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什么?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29.宗教事务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30.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有何规定?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1.共产党员为什么不准信教?

共产党员不准信仰宗教,这是我们党的政治纪律,是我们党区别于大多数政党的一大特点。现实生活中一些党员隐性信教,背离了党的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共产党员在不准信教问题上绝无折扣可打、绝无变通可言。共产党员应始终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不能到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

32.我国有哪几大宗教?

我国是一个有多种宗教的国家,有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五大宗教并存。

33.宗教与邪教的区别在哪里?

1)从本质上看,宗教是一种思想信仰,一种世界观;邪教是别有用心的人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编造的异端邪说;

(3)从形态特征上看,宗教有完整的理论体系,有严密的宗教制度和戒律,有宗教活动仪轨,有组织,有章程,有固定的活动场所:邪教则是教主崇拜、精神控制、编造邪说、敛收钱财、秘密结社、危害社会等;

(3)及社会影响上看,宗教是千百年来人们承认的神的意志、主的意志,使大家对其产生敬畏与崇拜;邪教则是把人神合一,把现在活着的人(教主)神化,由他来驾驭和支配人。

34.什么是迷信和迷信活动?

迷信是指人们对事物盲目地信仰或崇拜。专指人们相信星占、卜巫、风水、命相、神鬼等的思想和行为。

迷信活动一般是指民间的神、巫婆、算命先生、风水先生等所从事的抽签、打卦、算命、自相、看风水、驱鬼、跳大神等活动。

35.什么是正常的宗教活动?

正常的宗教活动是指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宗教活动。具体地讲,正常的宗教活动应具备如下三个条件:

1)宗教活动应该在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内进行;

2)宗教活动应当按照各教的教义、教规和传统习惯进行;

3)宗教活动必须由宗教教职人员或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以上三条,缺了哪条都不行,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否则,即是非法宗教活动。

36.怎样识别真假僧人?

(1)正统的僧人一般是在经政府批准开放的寺院里,以修特为主,衣着整洁、举止有度、仪态庄重;

(2)僧人戒律规定不得主动向人求财募捐,真正修行的僧人,除非你顶礼他并主动、自愿供养他(给钱物),否则他决不会主动向你要求休养(要钱物),凡是主动要钱物的就是假僧人;

(3)打着某某大寺庙的名义在广场、街道等公共场所设置功德箱、售卖宗教用品,到农村、城区主动向别人要钱物的都是假僧人。

37.国务院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何时正式实施的?

20178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第686号令。会布了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自 201821起正式施行。

38.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对外交往方面有何规定?

(1)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2)全国性宗教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选源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

3)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同时,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39.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有哪些规定?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或者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有禁止内容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或者超出批准或备案项目提供服务的,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目前,国家宗教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在该办法出台前,对已经开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暂不要求办理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审批;对新提出申请开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省民宗局暂不受理申请,待具体管理办法出台后,将依法开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审批和清理整顿工作。

40.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及接受宗教性捐赠有何要求?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

41.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开展宗教活动有何规定?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 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42.对信教公民的临时活动地点如何管理?

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

要加强对基督教临时活动地点的日常监督,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中愿意接受政府管理但不愿接受基督教爱国团体指导的这类聚会点纳入管理。如流动穆斯林较多,在当地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不能满足他们的宗教生活需要的前提下,从有利于加强管理的角度,可以适当为他们指定宗教临时活动地点。除以上两种情况外,原则上不得指定宗教临时活动地点。

43.对大型宗教活动的组织有什么规定?

大型宗教活动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的超越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依照宗教仪规进行的宗教仪式等大型集体宗教活动。

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由批准机关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44.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吗?

可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共享相关管理信息。

45.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除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还不得含有哪些内容?

(1)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2)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3)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4)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5)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或者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有上述情形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对保护宗教合法财产有何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产权变更、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转移登记。

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财产权属问题量大面广,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因素,情况错综复杂,各地、各宗教差异比较大。对情况简单、财产权属清晰的,积极推动解决;对情况复杂、涉及多方利益的,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深入研究,充分协调,稳慎处理。

47.对捐资修建和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有何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一般不再新审批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48.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要办理税务登记吗?

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实施税收管理,建立税收管理制度,是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的重要举措,但是,这项工作复杂敏感,涉及宗教界的切身利益,需要审慎研究,稳步推进。国宗局正会同相关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进行统一部署。在具体政策出台前,暂不开展此项工作,但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主动向宗教界进行宣传,消除其顾虑,抓紧完成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工作,推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49.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有何规定?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但不得接受有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50.在宗教事务的属地管理方面有何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城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51.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由谁批准?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52.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有何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5)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子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53.景区内有宗教活动场所的,相关利益关系由谁协调、处理?

景区内有宗教活动场所的,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景区管理组织及园林、林业、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景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

54.宗教活动场所能否举办针对在校学生的假期学习班、培训班?

不能,各类宗教组织举办的各种学习班、培训班一律不得招收学生和学龄儿童。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举办针对在校学生的假期学习班、培训班,宣传宗教教义、组织宗教活动。

55.做好抵御境外利用宗教对高校进行渗透和防范校园传教工作有哪“四个不准”?

不准任何人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和校园内传播宗教、不准在校园举行宗教活动、不准在高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和团契组织、不准在高校散发和流传宗教宣传品和印刷品。

56.对高校涉外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和接受境外捐赠、资助项目有何规定?

对有渗透背景的组织资助、有附加宗教条件和搞传教活动的资助,一律不予接受;对有敌对势力介入,涉及宗教等敏感问题的研究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对引进国外原版教材、使用国外网络教育资源,要严格审查把关。

57.关于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有哪些规定?

(1)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必须坚持非营利性质;

(2)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假借佛教道教名义开展活动、谋取利益;

(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投资修建或承包经营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4)严禁佛教道教教职人员和旅游从业人员等以任何名义诱导、胁迫游客和信教群众烧高香、抽签卜卦、炒作售卖“头香”“头钟”。

58.对民间信仰如何管理?

民间信仰是以多种神祗为崇拜对象,以祈福禳灾为主要目的、与民俗活动紧密结合,在民间自发流传的非制度化信仰现象。民间信仰与宗教,二者虽然都是对超自然力和人间力量的崇拜和信仰、但是不能将民间信仰完全等同于宗教,做民间信仰工作的时候,不能照搬宗教事务管理的办法。民间信仰与迷信,二者的区别并不在于是否崇拜神灵,而在于是否有益身心健康和社会进步、是否能够丰富文化和美化生活,迷信应该严格界定在借鬼神之道骗钱敛财、害人生命、阻碍科学、妨害生产等特征上。不能将民间信仰直接等同于迷信,做民间信仰工作的时候,不能“一刀切”地打击和歧视。正视和重视民间信仰是切实做好民间信仰工作的前提;辨明民间信仰的边界是切实做好民间信仰工作的基础;坚持归口管理、分类管理、属地管理民间信仰是切实做好民间信仰工作的基本原则。

(1)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民间信仰工作负总责,统战、防范处理邪教部门要做好政策指导;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行政监管,牵头协调相关综合事务和重要事项;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宣传、文化、文物、旅游等部门要分工协作,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对民间信仰活动和场所进行监督和检查;

(2)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场所,指导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组织和各项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对规模小、地域范围有限的小微场所,可按照地方民风习俗对待,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实施有效监管;对佛教、道教特征明显的场所,在与佛教、道教团体协商的基础上,按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程序,依法登记为佛教或道教活动场所,依法按照《宗教事务条例》进行管理;

(3)民间信仰在我国根基深厚,影响广泛,而且各地区各具特点,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民间信仰工作纳入当地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和宗教工作联席会议的工作范围,对纳入试点管理的重点场所原则上由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直接管理,形成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管理网络。

59.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要做到哪几个“纳入”?

(1)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在宗教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宗教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把宗教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宗教理论和宗教政策法规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将宗教事务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把宗教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评价考核体系,将贯彻执行宗教工作政策法规、妥善处置涉及宗教各类问题作为衡量工作能力和绩效的重要内容;

(2)加强党的宗教理论政策宣传教育,要把党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和方针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研究和学习。

60.领导干部如何严守宗教政策法规红线?

不得支持参与“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不得以发展经济和繁荣文化名义助长宗教热;禁止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干涉宗教内部事务、参与经营活动、参与宗教活动,对违规人员要追究责任;严禁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从宗教事务中谋取利益、坚决惩治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