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各类院校毕业生来萍就业创业若干措施

发布者:萍乡卫生职业学院发布时间:2022-04-02浏览次数:10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力促进各类院校毕业生来萍留萍就业创业,吸引和留住更多青年人才,为奋力推进“五区”建设、打造“最美转型城市”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人力资源保障,我市结合实际出台《关于促进各类院校毕业生来萍留萍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试行)》,通过9项硬核措施,吸引各类院校毕业生来萍留萍就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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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租房补贴


对各类院校毕业生与企业(国有企业除外)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首次在萍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就业人员;或办理了营业执照,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并首次在萍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给予1000元/月的租房补贴,连续补贴3个月。


给予购房补贴


对各类院校毕业生与企业及教育、医疗类事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就业人员;或办理了营业执照,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在萍购买商品住房的,按博士、硕士、本科、专科、中专(技校生),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建立优惠楼盘库,根据开发商企业承诺,购买住宅在各类常规优惠基础上再优惠100至200元/平米(具体优惠楼盘及额度另行公布)。


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


对各类院校毕业生在萍就业创业后购买首套房,并正常缴存满6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即可享受60万元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受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倍数限制;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并且无房的院校毕业生,在满足租房支取条件下,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租房(提取金额按不高于1000元/月的政策执行)。


给予吸纳就业补贴


对工业园区企业、城乡社区服务机构(含社区服务类企业、社会组织类机构)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其中,工业园区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家。


给予稳定就业社保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离校两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和家庭服务业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月最低档次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已进行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月最低档次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给予创业补贴或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对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在萍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办理了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补贴或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给予创业贷款支持


对各类院校毕业生在萍创业的,10万元以内的创业贷款免予担保。在萍个人自主创业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办企业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以上贷款按政策规定给予贷款贴息。



给予优秀创业项目奖励


对在萍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人社部门牵头举办的创业大赛前三名的,按照名次由高到低奖励:国家级20万元、18万元、16万元;省级10万元、8万元、6万元;市级5万元、3万元、2万元。


给予创业项目引导扶持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针对高校毕业生,开发更多优质创业项目,建立创业项目库,整合各类资源和政策,加大扶持服务力度,提高高校毕业生来萍留萍创业成功率。


本措施所指各类院校毕业生是指毕业5年内的高校、中职、技工院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5年内的大专以上高等院校毕业生。本措施相关扶持奖励政策与我市“昭萍英才”计划、《萍乡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等有关政策有重复的(如购房补贴与购房安家费属同类型),按较高标准执行但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