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卫生职业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办公室发布时间:2019-12-20

萍乡卫生职业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术讲座是我院思想文化阵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务于教育教学和科研,促进我院教育教学、科研水平提高。

第二条  为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使学术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教风和学风建设,推动科研、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开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术讲座分类

第三条  学术讲座按其组织举办的层面分为院级学术讲座和系部学术讲座。院级学术讲座由科研教研处代表学院负责组织举办,相关处室、系部共同配合;系部学术讲座是指主要面向各系部师生的学术讲座,地点由各系部具体安排,报科研教研处备案。讲座时间一般不少于60分钟,科研教研处可根据学校的整体工作安排对学术讲座的时间和次数进行宏观调控。 

 

第三章 学术讲座专家聘请原则

第四条  学术讲座采取外请专家和院内教师相结合的方式。具备学术讲座条件的教师要根据所从事的学科专业,结合相关学科领域最新研究成果、科技成果以及国内外热点问题等开设学术讲座。  

第五条  院内主讲人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聘请的院外主讲人应是党政机关及社会团体领导、某一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具有影响力的学者,或者在某一知识领域或者实践领域有特别贡献或者有独到见解的专家,或者是本院有特别的实际需要的讲学。  

第六条  原则上不邀请同一外请专家在一年内举办两次学术讲座。

  

第四章 学术讲座计划与审批

第七条  院级、系部学术讲座每学年分别举办2—4次。各系部要求邀请专家学者来院讲学的,必须提前一周向科研教研处报告并填写《萍乡卫生职业学院学术讲座审批登记表》,经科研教研处同意后方可举办。聘请院外专家来我院举办学术讲座,其讲座内容事先应报备到学院宣传部审批。  

第八条  学术讲座内容应具有学术性、前瞻性、实效性的教学、科研方面学术报告和知识讲座,不包括报告会、研讨会、培训等活动。讲座内容应遵守国家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教育方针、政策和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以及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要确保坚决做到不给错误言论提供讲台和传播渠道,使各类学术讲座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主旋律的重要阵地。  

 

第五章 学术讲座组织及其资料信息管理

第九条  举办系部要做好学术讲座的组织、宣传报道等工作;

协调安排好讲座专家接待、场地、电教设备设施、摄影摄像等事宜;要根据讲座内容,邀请有关领导、有关教师和相关专业的学生参加。  

第十条  每次学术讲座结束后一周内,举办学术讲座的部门应将学术讲座的文字资料或汇报PPT、现场照片、学术讲座总结等材料报科研教研处存档,否则不予报销学术讲座费用。

第十一条  举办系部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事先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有关情况、思想政治倾向及讲座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并征得拟邀请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未经上述程序或发现报告人有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或讲座内容有政治错误观点的一律不能举办。

 

第六章  学术讲座费用管理

第十二条  学术讲座费用包括专家接待费和专家讲课报酬。

第十三条  专家接待费,系部外聘请的专家学者,由系部安排;学院外聘专家学者,由科研教研处安排。 

第十四条  专家讲课报酬标准按《萍乡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萍财行[2018]24号)支付。    

第十五条  所有学术讲座专家费用从学院学术活动经费、学科建设经费中开支,由科研教研处统一管理与发放。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坚持学术讲授有纪律,杜绝有损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学术讲座内容应健康、严谨、科学,不得与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相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与后果,学院将追究举办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由学院委托科研教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