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卫生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办公室发布时间:2019-12-20

萍乡卫生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管理,保证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赣办字[2016]97号)和《关于完善省级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购[2017]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科研经费”指我院教职工从事各类科研活动所获得的由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和学院预算安排的用来完成合同规定的科研项目经费。按资金来源,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院通过承担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协作的国家、地方政府部门所取得的项目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校级科研项目经费指学院资助教师从事科研活动的经费,按纵向经费管理。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企事业单位所拨的委托项目科研经费,或因合作关系由其他单位转拨的科研经费、科研成果转让费等。

第三条  以上科研项目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必须在遵守国家及学院各项财务制度前提下,秉着专款专用、勤俭节约的原则,高效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努力改善科研条件,保证科研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在科研活动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均属学院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院资产管理,其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

第二章  职责及权限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院长对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财务和科研工作的院领导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负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科研教研处、规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监察室、系部和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和服务工作。

(一)科研教研处:负责科研项目日常管理和合同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及预算管理,做好科研项目的立项、验收、结题等工作;并配合规划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项目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对学院教职工进行年度科研工作考核。

(二)规划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同科研教研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并审核项目经费预算;负责科研项目核算,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以及有关财经法规使用经费;负责科研经费的到账通知、经费审核;协助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结算及结题验收。

(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形成资产的管理,科研设备的采购及验收,组织大型设备购置的评审论证。

(四)监察室:负责对科研经费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审计,监督科研经费的合法使用。科研教研处、规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资料。

(五)系部:各系部负责科研项目的执行,对本系部科研项目承担监管职责。各系部根据各自专业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负责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必要条件;系部负责人应负责指导课题主持人做好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工作,配合财务处、科研教研处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执行进度。

(六)科研项目负责人: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有效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合同(任务书)和批复的预算使用经费,并自觉接受上级和学院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按照经费下达部门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并根据批复的预算使用,没有管理办法的按照以下规定开支,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试制)专用仪器设备,或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六)印刷/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九)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事先报经学院科研教研处审核同意。

(十)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学生和项目聘用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萍乡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时间等因素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学院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十一)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和管理的人员,且在纵向科研项目支出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为会议、通讯两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表

会期

形式

半天

不超过两天

(含两天)

超过两天

会议

按照每天规定标准的60%执行。

按照每天规定标准执行。

第一天、第二天:按照每天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天及以后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0—1000元/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0—

800元/天。

通讯

按次计算,50-100元/次。

 

3.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000-15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600-10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4.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8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50元/人/次,累计不超过10次。

(十二)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合理性支出。            

第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间接费用主要为管理费用,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和水、电、气、暖消耗、图书网络资源支出及其它管理方面的辅助支出等。

第十条  间接费用使用应根据项目立项部门的相关规定,按合同预算执行。项目经费到校后,学院可从间接费用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尚未设立间接经费的纵向项目,按项目总经费的10%收管理费。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支出规定:按相关管理办法或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规定预算和提取,由学院统筹使用,用于支付与科研相关的立项评审、结题验收、科研成果推广评奖等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科研教研处组织的学术交流、讲座等对外合作费用;科研成果的奖励;使用学院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费用;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实验平台建设等的补助部分。科研教研处每年报预算,学院批准后,可使用学院管理的间接费。

第十二条  凡使用学院资金的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不安排管理费、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

第十三条  横向课题经费预算由课题组与委托方协商编制,写进合同或协议内容,并到科研教研处备案。其中管理费按照项目总经费的20%比例收取,税务发票费用按国家和江西省税务相关政策收取,纳入经费预算。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包括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立项部门或资助单位的经费管理办法,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任务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真实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预算确定后,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所在系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批准,由规划财务处批准后执行。预算调整说明书由科研教研处、规划财务处和项目组各留存一份。

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实际活动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自然科学项目不超过直接费用10%,哲学社会科学项目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规划财务处依据科研教研处转来的立项依据材料予以建账。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入账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供立项依据、经费预算、有效的到账证明等材料。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项目经费到账通知后,原则上应在7日内将项目预算申报及相关材料提交到规划财务处,经规划财务审核后,由科研教研处备案,并领取《萍乡卫生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经费卡》。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必须符合国家财经法规、会计制度和经费拨付机构的有关规定。科研项目费用开支原则上使用转账或通过公务卡支付,不予支付现金。对于必须使用现金结算的项目,出具必要性说明,规划财务处审核后方可结算。

    第二十条  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科研项目经费的外拨须经所在单位同意,提供项目合作的合同原件,报科研教研处审核,报分管科研教研院领导批准,由规划财务处执行。批准外拨的科研经费,不计入经费到账,不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在开具票据时,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费全部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不得用于以下开支:各项罚款、捐款、赞助支出、投资支出、职工集体福利、各种赔偿款、违约金、滞纳金等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利用项目经费到省外调研、查阅资料、药品检测、加工样品、参加学术会议等,事先应递交书面报告,经系部负责人、科研教研处、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成行。参加学术会议人员返校后,应向科研教研处报告会议情况,出示会议资料。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报销按萍乡卫生职业学院经费报销流程予以报销。所有票据必须符合国家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由经办人和课题组负责人签字认定,所有票据的发生时间从项目获批立项年的申报时间开始。票据经规划财务处审核后,复印并盖规划财务处印章,由课题组负责人存底,以便上级部门检查。

 

第七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五条  科研教研处每年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并列出当年结题项目,通知项目负责人按研究计划(合同)约定时间按时结题。

第二十六条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仍有经费剩余的,如果资金来源方有专门规定的,结余经费按其规定办理;无相关管理规定的,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原则上由课题组用于其他科研项目的研究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执行。凡结题2年以上不按时办理财务结算的,结余经费收归学院统筹使用。未通过结题验收项目,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其结余资金停止使用,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退回或者留作学院的科研基金。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主持人应按规定办理结算手续,科研教研处应及时通知规划财务处项目结束的信息,用于规划财务处执行最终决算。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部级、市级专项课题对经费使用有特别规定的,按上级的规定执行。如与学院原有管理办法冲突,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萍乡卫生职业学院科研教研处、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