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卫生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办公室发布时间:2019-12-20

萍乡卫生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科研项目管理,提升科研创新能力,增强服务社会功能,推动我院科研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管理工作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上级主管单位关于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  科研教研处负责项目立项、中期检查、结项鉴定验收的组织、管理、服务与统筹协调工作。规划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日常报销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是所承担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

第五条  科研教研处以接到立项部门的立项通知书或委托、合作单位的委托书、合同书为准,确认其属性及立项时间,纳入学院统一管理。对有经费支持的横向项目以经费进入学院财务账户为依据,对未经科研教研处签字申报或经费未进入我院财务账户的横向项目,学院不予负责和承认。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项目分类:科研项目分为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协作的国家、地方政府部门所取得的项目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校级科研项目经费指学校资助教师从事科研活动的经费,按纵向经费管理。

横向项目是指由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或合作研究,经费由委托或合作单位资助,最终成果由资助单位采用,未使用学院固定资产资源获得或完成,未列入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科研规划的研究项目。

第七条  科研项目类型

类别

课题来源

一类

国家级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杰出青年科学基金;863课题;973课题等

二类

国家各部委专项课题;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三类

省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省重大重点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

四类

省各部委(卫计委、教育厅)专项课题

五类

市级课题;各专业协会课题

六类

横向课题(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研发类课)题

 

 

 

 

 

 

 

 

 

 

 

 

 

第八条  项目申报和立项

1.项目申报期间,科研教研处在校园网及本处网站上分别登载有关项目申报通知、申请表格等内容,回答教师在申报工作中提出的问题,帮助申请者解决困难,对申请表格进行技术审查,保证申请项目按时准确申报。

2.申报项目必须论证充分,研究方案可行,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资料积累,课题组人员结构合理,拥有较强的研究力量。

3.项目获准立项后,科研教研处负责在网上公示,通知课题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两个月内开题,并将“开题报告”报科研教研处备案。

4.科研教研处在获知本单位教师立项项目后,应保存好有关复印件,建立管理档案。

第九条项目经费

纵向项目经费的来源、使用与管理,按照《萍乡卫生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项目中期管理

1.科研教研处将按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江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江西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江西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等项目管理文件对各级各类项目进行管理。

2.科研教研处配合项目下达部门对有关项目进行中期检查,了解本单位项目进展情况,积极协助项目检查工作。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准确及时地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3.项目在进行过程中,如果确实需要改变原计划(如延期、更改课题组成员等)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科研教研处上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项目结项

1.项目负责人应按原申报计划完成课题,按照结项程序结项。

2.结项程序:

⑴项目负责人向科研教研处呈报《结项申请书》等材料;

⑵科研教研处在收到结项材料后,要检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如有问题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更改处理;

⑶科研教研处上报项目下达部门申请结项鉴定验收或组织专家组进行结项鉴定验收;

⑷科研教研处向项目负责人转达或下达《结项鉴定证书》。

3.项目结项后,负责人应向科研教研处提交研究成果、鉴定报告和鉴定证书等装订材料各一份(需报材料和装订要求执行项目下达部门的规定)。

4.科研教研处要定期统计各级各类项目的结项情况,对非正常原因长期不结项、不能通过验收和有学术不端行为的项目负责人,建立“不良记录”,在以后项目申报中予以限制并视具体情况追回全部或部分资助经费。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学院鼓励广大科研人员深入企业、社会,积极承担各级各类横向项目,为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科学决策和技术进步提供政策建议、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  我院科研人员对外承担的各级各类横向项目必须纳入学校的统一管理,科研教研处代表学院作为签约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项目委托书、合同书或协议书交科研教研处备案,同时将项目经费按合同规定足额划入学校指定账户。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教研处负责解释。